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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翻译协会章程

(陕西省翻译协会第七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陕西省翻译协会,简称陕西译协,英文名称为Shaanxi Transl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STA。

   第二条:本会是陕西省翻译行业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行业性、专业性、学术性的非营利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坚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团结、组织全省翻译工作者,开展翻译研究和国内外学术和文化交流,促进翻译人才的培养和翻译队伍的建设;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繁荣翻译事业,为陕西及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的主管单位是陕西省文联。本会接受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和管理,接受中国翻译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永久性办公地址在陕西省西安市南关正街101号世家商务30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㈠ 团结陕西省内外语翻译和教育工作者,开展翻译学术活动、外语培训以及民间对外文化交流,繁荣全省翻译事业;

   ㈡ 建立全省翻译人才库,促进外语人才的合理使用和交流;

   ㈢ 受政府委托,承担翻译系列职称评审、提供涉外函件翻译、信息咨询和翻译培训等有偿服务工作;

   ㈣ 编辑、出版翻译类学术刊物和书籍,提供、交流翻译信息;

   ㈤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成员分为个人会员、理事会员和团体会员,其中理事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理事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加入本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㈠ 普通会员指从事外语翻译、教学等工作,并取得一定业绩的个人,或支持翻译事业的非外语专业的个人。理事会员是指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副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及社会特邀人员和少数国际友人。

   ㈡ 团体会员指陕西省各市、区、县和行业翻译协会,以及与翻译相关的高校院系外语培训、翻译服务企业与机构。

   第八条:入会的程序:

   ㈠ 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本单位盖章认可;

   ㈡ 普通会员须经秘书处讨论通过;理事会员由各委员会主任提名,经秘书长会议确认;特邀理事由常务理事会确认,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及理事会员证;

   ㈢ 团体会员需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

   第九条:理事会员及普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 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 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对外交流和社会公益活动;

   ㈢ 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㈣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及理事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㈡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㈢ 参加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㈣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翻译信息;

   ㈤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及理事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理事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及理事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推举产生。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确定。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 审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㈡ 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㈢ 审议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的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 决定终止事宜;

   ㈤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若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但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六条:理事会职权:

   ㈠ 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㈡ 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㈢ 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㈣ 增补或更换理事;

   ㈤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㈥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 决定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 领导本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㈨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任以及《译苑》、《中外社科论丛》正、副主编组成。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 聘请名誉主席、顾问及海外荣誉理事;

   ㈡ 聘任秘书长;批准秘书长提名聘任的副秘书长;

   ㈢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一)、(二)、(三)、(六)、(七)、(八)、(九)、(十)各项的职权;

   第十八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成员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㈠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 在外语翻译、教学、研究等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㈢ 热爱翻译事业,有奉献精神,有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能积级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㈣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连任。

   第二十一条:本会可以聘请外语界有声望的资深翻译家、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担任顾问和名誉会长,指导协会工作;聘请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的非翻译专业的有关专家为顾问;聘请曾在本会担任领导工作或已调离陕西的学术带头人为本会名誉理事;聘请国际友人担任海外荣誉理事。

   第二十二条: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群众团体、教育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人。

   第二十三条:本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㈠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会议;

   ㈡ 检查决议的执行情况;

   ㈢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二)、(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㈣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与经济合同。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㈡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 秘书长可提名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二)、(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㈤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本会现设以下分支机构:

   文学翻译委员会、科技翻译委员会、社科翻译委员会、医学翻译委员会、同声传译委员会、翻译理论与教学委员会、中小学教学委员会、阿拉伯语委员会、职业教育委员会、多语种委员会、俄语委员会、法语委员会、军事翻译委员会、音乐翻译委员会、外语培训中心、斯诺研究中心、中美文化研究会、中日文化交流中心。

  委员会的设置、调整,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由秘书处推荐,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报请主管业务单位审查。如需增加分支机构,应按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省内市、县一级的翻译协会,可向我会推荐1-3名理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学术活动。省译协对各地译协有指导其业务开展的义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㈠ 个人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㈡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所开展的有偿服务的收入;

㈢ 下属单位缴纳的管理费;

㈣ 企业、团体、慈善机构和个人的捐赠;

   ㈤ 政府或企业的资助,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会员每人每年50元;理事以上会员每人每年100元。每年10-12月为集中缴费时间,协会提供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费收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在常务理事会上公布当年的财务状况,并保证财务状况公开、透明。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和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永久办会地址系协会创业人员以个人名义集体购买的固定资产,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任何人员,不得转让、变现或缩小置换。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三十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修改草案)经2013年6月22日第七次全省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3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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